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体系,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注明单位、姓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于2020年9月11日前反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徐世豪;联系电话:028-86522292;电子邮箱:1119618767@qq.com;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20楼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依法设立、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实施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和发布,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信用信息采集、异议受理和复核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权限分级负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铁道、交通运输、信息产业、水利、自然资源、民航、司法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协同,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成果共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部门移交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结果,应当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第四条【系统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均应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五条【工作原则】信用记录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六条 【信息分类】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组成(详附件)。
(一)基本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业绩等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实力、社会服务、荣誉奖项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以及经司法机关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信息采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取机构自主申报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一)基础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二)良好信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在附件2规定的记录期限内自主申报。
(三)不良信用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负有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不良信用信息,由相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
第八条【信息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采集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对信用信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信用信息存在虚假的,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信用评分】信用管理系统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情况按照评价标准(详附件)计算得分。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得分=基本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 信息管理系统每年1月1日根据上一年度日平均信用记录得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A级(信用平均分≥90分):信用优秀。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B级(90分>信用平均分≥70分):信用良好。表示企业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良好,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C级(70分>信用平均分≥60分):信用一般。表示企业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D级(信用平均分<60分):信用差。表示企业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十一条【严重失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列为D级:
(一)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标从业人员在该机构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标从业人员近2年在该机构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列为D级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该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自被列为D级之日起满2年,经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2年内未再次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变更其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公开期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动态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列为D级2年);
信用记录公开期限到期或招标代理机构注销的,不再对社会公开,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动态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记录得分每日更新,信用等级长期显示。
第十四条【异议的提出】信用信息发布后,利益相关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提交异议材料,包括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等。
第十五条【异议受理】异议根据不同内容和性质,由有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六条【异议处理】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通过信用管理系统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复核程序】利益相关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受理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申请,包括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异议的处理意见或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
第十八条【信息更改】发布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采集单位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应异议受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更改:
(一)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信用信息因异议处理而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经审核确需更改的企业信用信息,由负责审核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在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更改。更改后的信息对信用记录得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具有溯及力。
第十九条【业务承接】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应充分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可限制D级信用等级及无信用信息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
第二十条【加强监管】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在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中,可以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逾期申报】招标代理机构在发生基本信息(招标代理业绩和新型咨询服务除外)变更后的30日内未完成变更申报的,按附件3评价标准扣分。
第二十三条【虚假申报】 招标代理机构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并按附件3信用记录评价标准扣分。
第二十四条【工作纪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记录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开始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1.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3.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附件1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标准分 |
记录期限 |
采集单位 |
1 |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信息,公示后可得基本分60分。 |
60 |
企业存续期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2 |
经济财务 |
近3年(成立不足3年的,成立至今)未出现亏损得1分,出现亏损的得0分。 |
1 |
近三年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3 |
纳税情况: 纳税情况良好,企业依法按时、足额纳税的得1分, 最新公布的近1年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得2分。 |
2 |
近一年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
4 |
人员状况 |
每具有1名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或一级建造师,得0.5分,每具有1名四川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的人员得0.25分,本项最高得3分。 |
3 |
企业存续期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5 |
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情况 |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设施得0.5分,办公场所面积在300(含)~500平方米得1分,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得2分。 |
2.5 |
企业存续期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6 |
招标代理业绩 |
(1)最近1年内在累计代理招标标段数量达50个及以上的得5分,30(含)-50个的得4分,1(含)-30个的得3分; (2)最近1年内累计招标代理项目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金额达100亿以上的得5分,50-100亿的得4分,50亿以下的得3分。 |
10 |
近一年业绩(自发出项目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7 |
新型咨询服务 |
近1年内承接包含招标代理业务在内的PPP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国际工程咨询、BIM运用等咨询服务,每承接过上述任一项新型咨询服务得1分,本项得分最高3分。 |
3 |
近一年业绩(自发出项目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申请信息变更,招标代理业绩和新型咨询服务除外。
附件2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标准分 |
记录期限 |
采集单位 |
1 |
管理体系认证 |
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包括招标代理的,得0.5分。 |
0.5 |
企业存续期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2 |
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包括招标代理的,得0.5分。 |
0.5 |
企业存续期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
3 |
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包括招标代理的,得0.5分。 |
0.5 |
企业存续期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
4 |
企业荣誉 |
因招标代理活动或招标相关咨询活动,获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得1分; 因招标代理活动或招标相关咨询活动,获得地方招标投标协会或相关行业协会表彰或奖励得0.5分;获得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或相关行业协会表彰或奖励得1分。 |
3 |
近三年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5 |
因招标代理活动或招标相关咨询活动,企业专业人员获得关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得1分。 因招标代理活动或招标相关咨询活动,企业专业人员获得地方招标投标协会或相关行业协会表彰或奖励得0.5分;获得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或相关行业协会表彰或奖励得1.5分。 |
3 |
近三年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
6 |
专业培训 |
外部培训:参加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培训,按0.5分/人*次计分。 |
3 |
近一年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7 |
内部培训:参加公司级别以上组织的培训。提供内部通知文件、完整的培训材料(PPT课件、视频课件等)、影像记录资料,每一次培训加1分。 |
3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
8 |
社会服务 |
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文件编写、课题研究、质量检查等业务工作以及社会捐赠、企业聘请残疾人员工作、参与抢险救灾、抗疫等,每项得1分。 |
3 |
自认定材料发布之日起5年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9 |
信用综合评价 |
企业履行合同、诚信经营、获得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得0.5分;获得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1分;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得2分。 |
2 |
近2年 |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
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产生或发生变更后30日内应录入系统,首次录入除外。
附件3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标准分 |
记录期限 |
采集单位 |
|
1 |
严重失信行为 |
刑事犯罪 |
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标从业人员在该机构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等级直接列为D级。
|
—— |
自被列为D级之日起满2年 |
主管部门推送 |
|
2
|
行政处罚(处理) |
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标从业人员近2年在该机构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信用等级直接列为D级。 |
—— |
主管部门推送 |
|||
3 |
一般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 |
泄露秘密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泄露知悉的国家机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每次扣5分。
|
-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4 |
行政处罚(处理) |
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标从业人员在该机构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
-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5 |
无权代理 |
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每次扣5分。 |
-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6 |
投标咨询 |
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每次扣5分。 |
-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7 |
违规代理 |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每次扣5分。 |
-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8 |
转让、转包 |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每次扣5分。 |
-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9 |
弄虚作假 |
在信用信息填报或招标代理活动中伪造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10 |
拒不整改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每次扣5分。 |
-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11 |
调查不配合 |
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取证,每次扣3分。 |
-3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12 |
擅自更改成果文件 |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每次扣1分。 |
-1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13 |
未按程序代理 |
未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标活动,每次扣3分。 |
-3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14 |
发布公告不规范 |
未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每次扣1分。 |
-1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15 |
评标委员会组建 |
专家抽取表填写抽取与招标项目内容无关专业专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明示或暗示带有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信息; 每次扣1分。 |
-1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16 |
专职人员 |
未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安排专职技术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使用非本单位注册或登记的从业人员办理招标代理事宜; 每次扣1分。 |
-1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17 |
异议回复 |
不协助招标人对异议进行回复,每次扣1分。 |
-1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18 |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每次扣1分。 |
-1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19 |
文件封面 |
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封面未载明项目负责人和编制人信息,每次扣0.5分。 |
-0.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20 |
答疑及踏勘 |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在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中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或点名,每次扣1分。 |
-1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21 |
文件组成 |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未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每次扣1分。 |
-1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22 |
风险约定 |
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未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每次扣0.5分。 |
-0.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23 |
恶意竞争 |
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方式恶意竞争招标代理服务的,每次扣5分。 |
-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24 |
进场交易 不规范行为 |
不按照交易场所交易受理规定完成项目注册、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工作 |
-0.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交易场地预约时间与招标公告发布的开标时间不一致 |
-0.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25 |
未完成交易场地预约即发布招标公告 |
-0.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
26 |
不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及相关要求进场交易 |
-0.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
27 |
未经身份查验或未佩戴交易场所发放的工作牌组织交易活动 |
-0.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
28 |
开标当日未在投标截止时间30分钟前到达交易现场办理入场查验手续或提交的材料不完整 |
-0.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
29 |
项目负责人和至少一名合同约定的专职技术人员没有到场参加开标活动 |
-0.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
30 |
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要求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密封、标记情况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并如实填写接收登记表 |
-0.5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
31 |
公示不规范 |
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或未按规定时间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每次扣1分; |
-1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
32 |
成果文件不齐全 |
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收集整理不齐全,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每次扣2分。 |
-2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
33 |
退还投标保证金 |
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不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每次扣1分。 |
-1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
挪用投标保证金,经查实每次扣3分。 |
-3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
34 |
收取额外费用 |
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收取规定以外费用,每次扣3分。 |
-3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
35 |
信息变更不及时 |
违反本办法规定,信息变更不及时,每次扣1分 |
-1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
36 |
接受监督 |
招投标过程未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每次扣1分 |
-1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
|
37 |
书面报告 |
为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每次扣1分 |
-1 |
以年度循环计算 |
主管部门推送 |
|